浙江省民办教育“1+7”政策体系
细化《实施意见》实施办法
对台州民办学校老师会有什么影响?
马上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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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民办学校1097所,教职工2.89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79万人。
民办普通高校1所,教职工188人,其中专任教师107人。
民办幼儿园1008所,教职工1.80万人,其中专任教师9143人。
民办普通小学16所,教职工1625人,其中专任教师1383人。
民办普通中学66所,教职工8539人,其中专任教师6875人。
民办中职学校6所,教职工514人,其中专任教师383人。
台州1097所民办学校教师
赶紧看过来
省厅7个文件权威解答!
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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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
相继印发的4个文件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
类型实施办法》
主要围绕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总目标,结合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机关、变更程序、产业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依审批权限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第五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第六条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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