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常熟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属地化,通过体制机制沉到底,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意见》主要呈现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物业管理机制“沉到底”,物业纠纷“家门口”就能解决
〔法规〕《意见》明确行业主管理部门(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负责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等。
《意见》明确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辖区内项目物业管理日常考核,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退管、维稳,矛盾纠纷的调处等工作。
《意见》明确社区居委会(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协助和配合属地政府开展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指导业主委员会规范开展活动,加强对物业交接工作的监督,协调处理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纠纷,参与项目物业管理考核,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鉴证或核实等工作。
《意见》明确属地政府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业主社区,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工作站,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站长,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解读〕 2013年新省条例从法律地位上明确了属地化物业管理制度,而我市从2011年就开始推行属地化物业管理,经过了5年的运作,大部分属地政府都落实了或成立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并配备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但是仍有个别属地政府仍未明确相应物业管理部门,导致日常矛盾投诉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属地化物业管理无法有效推进。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自职责,加强了属地政府基层物业管理力量,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也为群众在“家门口”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条件。
亮点二:物业管理不再孤掌难鸣,各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
〔法规〕 《意见》明确了规划局、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市场监管局、环保、民防、综治办等15个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意见》明确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新省条例规定,把行政监管与执法职能延伸至物业管理区域,属地政府统一制作并设立公示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城市管理、公安(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以及属地政府(含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
《意见》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和属地政府建立镇、管理区、社区多层次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研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解读〕 物业管理工作是个大箩框,小区的事情都往里装。小区里不管什么事,首先想到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业主不清楚小区内的事情应该找谁,而相关部门对小区内的事也少介入甚至不介入,导致小区内较多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几年违法建设日益增多,一方面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少到位,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职能部门未管到位。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很多部门的职能,比如电梯管理涉及市场监管局、消防管理涉及公安消防大队、收费涉及到发改委、违法搭建涉及到城管局等,物业管理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意见》规定了各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明确了由属地政府公布联系部门电话,业主碰到事情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而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小区内一些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小区“疑难杂症”有望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解决。
亮点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考核激励惩戒体系
〔法规〕《意见》明确将建立诚信档案。将健全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同时,法人、自然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违法建设等内容纳入诚信体系。《意见》明确属地政府和市住建局完善物业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定期考核督查机制。同时,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物联招聘,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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