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物业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宜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市物价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宜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收费范围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和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物业服务收费、经业委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性服务费按服务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产业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确认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宜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件三)等相关材料,对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收费标准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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