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晚8时左右,银河湾小区业主詹某驾驶自有轿车从小区外出时,在小区北门因车辆占位费与保安人员发生争执,詹某气愤之下将车辆滞留在小区出口处,锁车后自行离开。3月2日早8点,保安人员雇佣拖车将车辆拖至小区北门外,后又将该车拖入小区内摄像头下停放,并在车辆旁张贴取车通知,根据拖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共花费拖车费400元。3月3日,保安公司在詹某所居住的楼道门和入户门分别张贴告知书,通知其取车并交纳拖车费。2014年7月15日,詹某将车辆取走。2014年5月13日,詹某将小区开发商银鸽房地产公司、银鸽实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同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认定詹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出入口弃车离去,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行为妨害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和被告的正常管理,被告的拖车行为系民法意义上的自救(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判令驳回詹某诉讼请求。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
刘某是A小区底商的业主,由于与物业在底商用电问题上存在纠纷,刘某遂叫来朋友傅某、刘某某、赵某,用自己的汽车及朋友的三辆骑车车分别停放在A小区的正门和侧门的进出车道,将该小区的进出车道堵住,堵门行为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当天上午9点,有市民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现场民警多次劝阻无效,该小区内外近百台车辆被堵,严重影响到了小区内上千户住户的正常生活。随后,民警依法将四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将四辆堵门小车拖至派出所。经查,刘某、傅某、刘某某、赵某四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展开剩余78%
案例三:
2016年10月19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凯德世家小区业主景某某因小区物业施工不慎,致家中物品受损,找物业理论讨说法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有肢体接触。当天中午,景某某的弟弟景某(男,34岁)和亲戚孟某(男,41岁)得知情况后,驾驶小轿车将小区地下车库的两个门堵住,致使小区其他业主的车辆无法出入,引发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相关部门人员做其工作仍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19日下午,大同凯德世家物业视其仍不移走,遂调用了施工用的装载机强行将两辆汽车挪至凯德世家小区前迎宾东街路段处,并反复砸压。
案例四:
2015年10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吕×1在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停车场出口处,因停车收费问题与物业发生纠纷,后李×1伙同吕×1、殷×、李×2先后故意将多辆汽车长时间(最长达125个小时)停堵在该小区出入口处,并起哄闹事,造成该小区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大量人员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二、案例评析
关于案例一: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对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用车辆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行为具有自救(自助)的权利,并且都认为被告将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车辆迤离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自救(自助)行为属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业主社区,因而被告作为自救(自助)行为人对损害赔偿请求人詹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并非孤立存在的非典型性的判决,实践中也存在类似判决,例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1064号。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除非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有授权,本身并不具有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车辆挪走的权利,至少是一种由侵权法律风险的行为。首先,从自救(自助)行为的理论基础看,烘干,民法理论中所称的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不超过必要限度;四是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也就是说,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是法治社会中公力救济为原则的例外,构成自助行为必须严格审查四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社区,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到本案中,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查明事实环节可能遗漏了以下事实:1.被告是否符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身份;2.本案是否属于情势紧迫?3.物业公司请求公力救济(报警)和公安机关的介入情况。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央企物业管理托管,我们可以介入资产接收、工程总包、投资管理运营。
这里可以物业服务费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招标代理等一条条服务面向全国各省市组建特许经营 连锁服务公司。
合作咨询电话:184-110-75616 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