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华集团须予披露交易 - 徵收湖北民生之若干物业
2018-06-25 18:33:00
徵收
於2018年6月25日(於交易时段後),湖北民生(保华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该决定及地块徵收补偿方案就被徵收物业与武汉和鑫居订立地块徵收补偿协议。根据地块徵收补偿协议,湖北民生已承诺向武汉和鑫居移交被徵收物业,移交被徵收物业整体代价补偿总金额约为人民币61,200,000元(约73,700,000港元)及安置费用按产生基准估计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约600,000港元)。
由於有关徵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徵收构成保华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徵收之影响
董事局认为徵收不会对湖北民生之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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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徵收补偿协议
於2018年6月25日(於交易时段後),湖北民生(保华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地块徵收补偿协议,有关主要条款於下文载列。
订约方:
(1) 湖北民生
(2) 武汉和鑫居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及所信,武汉和鑫居为一家位於武汉市的土地徵收服务公司,以合法授权人身份并代表武昌办公室(中国武汉市武昌区的一个地方政府机关)行事。武汉和鑫居和武昌办公室均为独立於保华之第三方且并非保华之关连人士。
被徵收物业
被徵收物业位於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40 号,占地面积约为 3,496 平方米,物联招聘,其土地使用权由湖北民生持有,而其地上总楼面面积约为 543 平方米之建筑物及其他配套建设目前由湖北民生用於经营车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补偿
武昌华中就徵收向湖北民生支付之总补偿约为人民币 61,200,000 元(约 73,700,000 港元),并须按下列方式支付:-
(a) 首期款项约人民币60,700,000元(约73,100,000港元)(「初步补偿」)须於签订地块徵收补偿协议起15个工作天内支付;及
(b) 余下人民币500,000元(约600,000港元)须於湖北民生迁出被徵收物业後3个工作天内支付。
湖北民生亦有权就迁出被徵收物业获补偿安置成本,估计该成本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元(约 600,000 港元)。应付金额将以实际产生之费用为基准,并由独立审计师进行核证。
上述补偿乃订约各方经参考适用於该决定所规定之(其中包括)武昌区国有土地徵收之适用法律、法规及程序以及独立估值师根据该决定之要求而厘定之估值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移交被徵收物业
与被徵收物业有关之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筑物拥有权证原件将於湖北民生收到初步补偿起 3 个工作天内移交予武汉和鑫居。
湖北民生将拥有为期 18 个月(「延长期」)(或订约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长期间,惟不超过 6 个月)以迁出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於此期间,湖北民生可继续经营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而不受干扰。倘湖北民生於延长期届满前迁出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其可就余下期间获支付每月人民币 300,000 元(约 400,000 港元)之补偿(倘少於一个月,则按比例计算)。
先决条件
徵收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获董事局批准及保华已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徵收之规定;及
(b) 武汉和鑫居已就徵收取得必要之政府批准或授权,以确保其拥有全部法定权利及身份签署地块徵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其项下所有义务。
於地块徵收补偿协议日期起计 6 个月内,倘武昌华中无法支付初步补偿或武汉和鑫居无法达成上述条件(b),湖北民生有权单方面终止地块徵收补偿协议。反之,倘湖北民生无法於地块徵收补偿协议日期起计 6 个月内达成上述条件(a),武汉和鑫居有权单方面终止地块徵收补偿协议。
徵收之原因及影响
於 2015 年 11 月,武昌政府藉该决定公布涉及被徵收物业之城镇发展规划,而湖北民生获悉徵用被徵收物业之该决定。
诚如上文标题为「被徵收物业」一段所述,被徵收物业之主要用途为经营车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由於湖北民生获准於不少於 18 个月之期间内迁出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故此湖北民生将有充裕时间寻找合适之替代地点,而湖北民生将继续於被徵收物业内经营压缩天然气业务。此外,由於湖北民生将就其安置费用取得补偿,故此其将不会就徵收所必须进行的搬迁产生任何重大开支。因此,徵收将不会对湖北民生之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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