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骏)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协“健全住宅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专题协商会上,市政协委员建议赋予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
近年来,少数业主、物业企业和其他主体侵害全体物业业主利益的行为在本市一些小区时有发生,由于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因此难以维护业主的权益。
“不仅是诉讼问题,烘干,在与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业主打交道时,不是法人主体的业委会也很难办成事。”市政协委员郭翔说。以房屋维修基金为例,中国物业搜索,一些小区的维修基金长期被闲置,不是因为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必维修,而是基金的使用得经过业主多数人的投票同意,个别业主的态度,会对业主的整体利益构成影响。
市政协委员周天平说,物业,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监督不好,最后找居委、找政府,演变成民事官办,权力行使就出现问题。
市政协委员黄绮认为,上海应该从立法层面给业委会足够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比如可以收钱、用钱,对外签合同、履行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不妨从现有法律规制的角度,为业委会作一个可行的制度设计,比如以非企业的形式在民政社团局进行登记。”
副市长蒋卓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逸平出席专题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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