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9月29日 关于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区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分析研究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的动态,制定具体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建立健全我市住宅小区、村(居)、镇(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并且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排查,及时掌握纠纷资讯,做好预防工作;受理调处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结合调解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委)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于未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联络员或资讯员,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和资讯收集。 (三)镇(街道)吸收具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成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所在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桂城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所在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住宅小区名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石湾镇街道惠景城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可以聘请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社区挂点律师、退休人员或热心公益服务的其他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其人员组成、调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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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18-09-06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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