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具体是什么意思?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联招聘,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配套法规即将出台 地方法规相应修改
为配合今天出台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将会同其他部门制订一系列配套法规,与条例同时实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资产司司长谢家瑾:“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我们正在抓紧配套文件的制定,建设部和财政部正在制定公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将会同建设部一起出台物业收费的办法。”
据了解,建设部还将制定包括业主大会的规则、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还有物业管理合同的示范文本以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出台后,各地方将对照条例对原有法规进行一次清理,与条例相抵触的地方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我国行政法规制定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不仅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
去年10月份,物联招聘,国务院法制办分别在《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公布了条例的草案全文,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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