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 本是相生相长,却引摩擦无数。当物业管理公司这一管理模式走入住宅小区,把方便和服务带给居民时,也带来双方不尽的烦恼。众口纷纭,谁是谁非?一度无法评判。19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物业管理法规,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也为民众评判物业管理公司合格与否提供了可行性标准。 近年来,烘干,消费者对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投诉急速升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去年价格举报六大热点,物联招聘,物业管理乱收费现象名列其中;去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560件,使物业管理“跃居”三大投诉之列;发生在各地的物业暴力也屡屡让业主们噩梦惊魂,只能在无奈中一次次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与此相对应,物业管理企业也倒出一肚子“苦水”:本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用户却只能找物业管理企业,稍作解释就被认为是推托责任;业主对服务各有所求,但是却不愿多出与这些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费用;更有甚者,对于交纳物业费用总想“搭车消费”,收费难使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陷入生存困境,个别公司不得不采取断电断水等激烈对抗措施。 物业管理亟需法律规范,是陷于纠缠不清尴尬处境的众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心愿。《物业管理条例》从1999年4月起草,中间几经完善,于2002年10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议近4000余条,民众的广泛参与,也使这部法规更加彰显民意。正如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资产司司长谢家瑾所说:“条例以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宗旨。” 条例规范了业主大会的运作,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权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针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从前期物业管理开始明确开发商的义务,并要求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在物业服务收费上,明确收费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将难以继续;指出物业保修期满后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的楼盘每天都在崛起,当人们实现了一生的住房梦想,满心欢喜迁入新居时,他们享受着温馨住宅,也一定能够得到不断走向规范、不断得以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完)
物业管理条例让规范化物业管理走入千家万户
2003年06月19日 16:5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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