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达科技立异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检查PDF原文
富安达科技立异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解决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解决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法子》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解决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解决基金财富;
(3)按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解决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容许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夜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局部,并采纳需要步调顾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置惩罚;
(9)负担当责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担当责基金登记机构策划基金登记业务并失掉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富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解决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可能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供职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按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法子》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解决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策划可能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策划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策划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解决和运用基金财富;
(4)配备充足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阐发、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解决和运作基金财富;
(5)创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解决及人事解决等制度,担保所解决的基金财富和基金解决人的财富相互独立,对所解决的分歧基金分袂解决,分袂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了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富为本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富;
(7)依法蒙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纳适合合理的步调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值的举措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书记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陈述;
(10)编制季度陈述、中期陈述和年度陈述;
(11) 严格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表露及报
告义务;
(12)守旧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谋划、投资意向等。除了《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表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夜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夜会;
(16)按规定保管基金财富解决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15年以上;
(17)确保必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材料在规定时间发出,而且担保投资者能够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材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获得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加入基金财富清算小组,介入基金财富的保存、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吊销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陈述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招致基金财富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其补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罢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