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也是塑造高质量管理明星城市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8月13日起,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全文公布《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公告如下: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6月26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从各方面收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形成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现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8月13日至9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13022
(二)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三)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公安、民政、财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环保、规划、城市管理、价格、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自律管理制度,创新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第六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资讯化、低碳化。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资讯平台,实现物业管理资讯和不动产登记资讯实时共享。
第八条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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