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0日讯(记者 王爱科) “新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动用房屋养老金,但如果住房还处在保修期内,不得动用这笔‘养老金’。”10日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王西涛主任做客青岛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题与广大市民交流。
“我已经交了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0日下午,访谈一开始,就有不少市民咨询这个问题。
“对于那些已经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申请用公积金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王西涛主任说,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 ,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过,具体的提取比例目前仍未确定。
业主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并非所有公共部位的维修都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如果房屋仍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来支付维修费用。”王西涛主任说,业主需要明确房屋的保修期限。此外,依据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对于违反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月如意,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曦聚绰,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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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挪用维修金可吊销资质证书
作者:admin 2018-01-02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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