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委托集采机构对校园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校园面积15万平方米(非住宅区),资格要求中写明: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写明“要求一级物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只有一级物业可以承担)。
截止开标前,共8家投标人参与,其中A、B、C、D、E投标人具有一级物业资质,F、G具有二级物业资质,H具有三级物业资质。
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中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等级。经讨论,评委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停止评标工作,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分 析
未对物业资质等级作出规定,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吗?--不需要
对于本案例,评委的处理看上去似乎没有不妥。但笔者认为,以上案例的招标文件虽存在一定瑕疵,没有写明是一级物业资质,物联招聘,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歧义和重大的瑕疵,并非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完全可以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理由有如下两点。
一是,本案例属于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大于8万平方米,依据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可见该项目只有一级物业可以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这是强制性法规要求,因此F、G、H是无效投标,也不能中标。
二是,资格要求中写明: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应理解为是一级物业资格。因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已经取消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二级以下的资质认定,因此当物业二级、三级资质取消后,烘干,实际有效的物业资质证书只有一级的,所以本案例的情况是可以继续评审的。
如果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吗?--需要
如果本案例其他不变,只把建筑面积改为2万平方米(非住宅),评委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依据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1-3级的物业资质都可以承担。
本案例中具有一级物业资质的投标人A、B、C、D、E,具有二级物业资质的投标人F、G,具有三级物业资质的投标人H都符合强制法规要求,虽然已经取消二级、三级物业资质,但如果将资格要求中写明的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理解为一级资质肯定不公平,势必影响F、G、H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将资格要求明确为一级物业(明确只有一级符合要求),烘干,或者根据实际需要不写资质要求(一级、二级、三级都可以参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央企物业管理托管,我们可以介入资产接收、工程总包、投资管理运营。
这里可以物业服务费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招标代理等一条条服务面向全国各省市组建特许经营 连锁服务公司。
合作咨询电话:184-110-75616 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