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履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资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荆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资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资讯系统和信用资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市信用资讯对接互通、资源共享;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资讯;负责信用资讯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资讯的采集、确认、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主管或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荆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用状况的资讯。
第二章 信用资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
第五条 信用资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资讯、业绩资讯、违规警示资讯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资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业时间、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身份情况。
执(从)业人员的身份资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业绩资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荣誉称号、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以及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的其他业绩资讯。
违规警示资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业规范规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记录。
第六条 信用资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资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公开披露等方式。
第七条 信用资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企业及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或申报信用资讯的真实、完整,发现提供或申报的信用资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房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资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信用资讯管理工作:
(一)建立企业内部信用资讯收集、提交和管理等制度;
(二)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资讯的提供工作;
(三)依法提交信用资讯,并保证信用资讯的真实、合法、完整;
(四)已提交的信用资讯变更、失效的,应当在信用资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提交修改意见;
(五)发现披露的信用资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房管部门,并及时提供正确的信用资讯;
第九条 市房管局应建立完备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数据库,数据库由记录资讯数据库、公示资讯数据库和存储资讯数据库组成,便于信用资讯的查询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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