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烘干,《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欠物业费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资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明确首次业主大会设定基本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明确了首次设立业主大会的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镇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二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小区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联招聘,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应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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