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物价局联合市房管局印发《关于规范城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宜价服[2016]55号),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具体要求。
一、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
1、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
2、停车场地租金以外,小区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
3、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宜昌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宜市房[2014]92号)明确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告知业主。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未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
小区依法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失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未对外销售,或者建设单位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支出成本需求的,应当经过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小区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库(车位)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和停车秩序。车库(车位)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未约定停车服务费标准的由 “双过半”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拥有独立所有权车库(车位)的业主,其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临时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进入小区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有关费用时,应当定期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总表与分表的损耗差额、二次供水等必要支出费用的分摊情况,按照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七)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杂居小区,可以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主体,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组织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物联招聘,签订书面协议。
(八)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保基本服务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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