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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

作者:admin 2018-06-11 我要评论

穗府办函〔2017〕1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

穗府办函〔2017〕1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产业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产业法》、《企业国有产业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企业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以物业出租有效带动区域资产转型升级,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

(一)市属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业主社区,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和工作内容及流程,并按管理关系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严格规范出租行为。

(三)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明细、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2.出租目的、可行性;

3.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

4.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四)企业拟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出租项目应依照本意见和市属企业建立的物业出租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审批。因政府资产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的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单次出租期限最长租期应不超过12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1.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

3.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改变物业规划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5.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出租物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优惠。

四、决策程序

(一)企业应严格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以下程序:

1.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

2.广泛听取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3.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4.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企业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物业出租方案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决策资料要及时建档备案。物业出租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四)企业拟签订证载登记为非工业、非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必须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未设董事会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核),业主社区,并于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拟签订证载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未设董事会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企业提交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和审批的出租项目,市属企业应同时提交审议通过的出租方案、决议、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五、公开招租

(一)企业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二)企业单次出租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1.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

2.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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