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近年来,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依法行使立法权,有效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本文结合《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和立法后监督施行的工作实践,和各位领导、同仁们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城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困境
唐山是震后发展起来的一座新型城市。物业管理是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而新兴的管理行业。特别是1995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我市共有物业企业715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28家,二级资质企业46家,三级及暂定资质企业641家;物业管理项目936项,其中住宅项目687项,总建筑面积8198万平方米,非住宅项目249项,总建筑面积1137万平方米。现有四种管理模式和型态:一是房管转型类,主要是原市、县(区)房管部门对改造后的旧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提供管理服务;二是企事业单位自管类,主要是部分企业后勤转型为物业企业,对原单位公房的管理服务;三是开发兼管理类,它是我市物业管理的基本状态;四是村民集中改造类,主要包括城中村平改、楼改楼项目。 随着我市物业企业大幅度增长,在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上述四种类型小区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环境质量逐年下降、私搭乱建、阳台外扩、肆意毁绿占绿、私建车位、安装地锁、破墙开店等现象;一些物业管理小区形成了“业主不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愈发不交费且户数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单方停止服务擅自撤出——小区陷于无序状态”的恶性循环。加之有些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权利义务不明晰,因物业质量、维修责任、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等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有的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因此,提高城市化管理水平和城市建设的文明发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物业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一个城市的城市化管理水平高低往往被视为该城市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健康发展离不开社区的物业管理,因此,物业管理在整个社会体系的运行中承担着特有功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由原来的无法可依依靠经验管理和市场无序竞争,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物业行业、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问题。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定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很难落实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的诸如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合理使用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规范和约束业主自身行为等事项。但是,由于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从成立到运行,从管理到法律主体地位等多个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此事项在实践中,就存在了许多问题:一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既有业主对自身义务的忽视,也有缺乏法律基本规定造成的程序不明确、无法操作问题;二是运行管理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仅仅是代表业主维护自身权益,还要代表全体业主对社区的管理、对业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往往是在业主维权时运行良好,但在规范和约束业主行为时束手无策;三是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管理价值高昂的房产和数百万元的专项维修资金,其中的风险隐患、法律问题甚多。在实践中尚有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业主大会不能成立时如何推动物业管理、公用事业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因此,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遗拾补缺”是非常必要的。为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使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我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9月28日颁布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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