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北京物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商务、科学技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木种子有关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科技”修改为“科学技术”。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
“(二)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电子资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修改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单位编制”。
(五)将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七)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资讯化、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并组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综合协调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