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中共中央印發最新三部黨內法規(內附全文)

作者:物业网 2020-01-03 我要评论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

原標題: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並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提高黨內法規質量,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推進依規治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三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一意志、規范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証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制定黨內法規,物业广东,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的干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隻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第六條 黨內法規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七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堅持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面從嚴治黨實際出發﹔

(三)堅持以黨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五)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

(六)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八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由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 權 限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

(三)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凡是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隻能由中央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黨的工作相關職責。

確有必要的,經黨中央批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可以就特定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一)為貫徹執行中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

(二)履行黨章和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黨中央授權,就應當制定中央黨內法規的有關事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先行制定黨內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根據黨中央授權制定黨內法規的,制定機關應當嚴格遵循授權要求,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經報黨中央批准后方可發布。

第十三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有關部委應當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或者提請黨中央制定中央黨內法規。

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

第十四條 上位黨內法規明確要求制定配套黨內法規的,應當及時制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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