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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开征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作者:物业网 2020-01-04 我要评论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24日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24日讯 (记者 郝亚松)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10月23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据《细则意见稿》显示,本细则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细则意见稿》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即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其他物业收费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储藏室、车库等,《细则意见稿》明确,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另外,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成立后实施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标准调整不再实施备案。

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市城区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70%;县(市)减免比例由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本级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竣工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机动车停放费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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