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重庆市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三次审议稿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加强业委会资金管理、规范民宿行业发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四步调研论证形成三审稿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今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经比较成熟。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工作:一是再次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二是将二次审议稿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三是通过重庆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是针对重点制度开展专题论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物业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9月17日,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加强业委会账本透明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花的?小区公共收益又去了哪里?在此次审议中,针对群众十分关怀的这些问题,三次审议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三是加强对共有资金的监管。三次审议稿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第八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允许民宿服务但需保障业主权益
民宿管理是城市管理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记者注意到,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该条款允许了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向先全委员提出,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小区住宅除开展民宿服务,也在搞餐饮、搞棋牌娱乐、搞培训。对此,居民反映突出,物管意见也很大,应明确禁止行为。
熊萍委员认为,条例鼓励民宿发展或其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过程中要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同时平衡处理各种关系,保障业主权益,这是地方立法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设置合理申诉渠道
物业管理矛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穷尽方方面面、包罗万象,维护和谐稳定是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杜卫东委员称,维护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设置一个合理的矛盾纠纷申诉渠道,三审稿设置了较为妥当的申诉渠道,对此表示认同。
三审稿提出,物业问题出现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