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住用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中国物业搜索,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等物业管理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组织形式】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共有物业的重大事项。
符合本条例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有关单位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市场机制】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依法付费”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共商、共治、共享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第五条【工作格局】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格局。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的基础组织作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