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以来
给千家万户带来了许多的便利
但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现实的利益问题
如何让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
维护好业主、物业使用人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不仅一直为社会所普遍关怀
也是基层治理的难点、热点问题
11月29日
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
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并将于明年5月起正式实施
新版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
也回应了许多市民关怀的热点问题
这些变化今后也将为你的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保障
赶紧来一起划“重点”吧!
热点一: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新版条例的第一大变化,就是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与监督,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此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要求罢免业委会成员。
条例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
热点二: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房屋接房后还未入住,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该如何确定?新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一问题明确了,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
公共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小区共有资金如何管理、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新版条例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并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设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