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已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结合我县实际,山西物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贯彻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公布《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见附件)。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物业陕西,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中国物业搜索,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2.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