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委网站获悉,河北物业网,《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中提到,物业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条例草案列出了物业管理人不得具有的行为,包括: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擅自改变共有物业用途;违规泄露业主资讯;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资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物业服务费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采取酬金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费用和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共管账户。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关于停车位使用条例草案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到,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物业、办理转移登记后,北京物业,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已售公房的业主转让公房前,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公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因继承、赠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发生已售公房产权人变更的,继承人、受赠人、受偿人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商品房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