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9日电(戚轩瑜)昨日下午,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2月8日起实施,通过的决定共十二条,明确了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规定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并明确细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江苏省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有利于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据悉,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点,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个人相关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明确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决定规定,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决定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资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明确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
决定要求,山西物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决定还对各类资产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别作了规定。
规定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决定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明确细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
决定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内容。要求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决定还明确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
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同时,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此外,决定还对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供给,受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以及全过程监督等作了规定。
规范疫情资讯报告和公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