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鲍涵 通讯员 孙晟泽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和《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12月16日,记者就《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特色亮点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不抵触、忌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立足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物业,突出业主自治主体,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理顺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中不乏具有创制性的特色条款,河北物业网,也符合衢州的实际情况。”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把衢州构筑红色物业联盟的特色工作予以总结提升,创制性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物业管理。
多年来,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是衢州不少小区的通病。为此,《条例》参考丽水、温州、常州等地的做法,创设业主代表大会来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条例》创制性地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对其权利的监管有所欠缺。所以,《条例》总结了柯城区的实践经验,创制性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完善监督体系,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际生活中,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但物业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由此产生许多矛盾。而《条例》从根源化解矛盾,在总结龙游县、柯城区等地的有益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创制性规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设立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业主自治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的收缴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业主自治难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提出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以及第二十四条提出建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
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一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物业企业的“红黑榜”。二是《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要求和公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听取业主意见、建立应急预案、对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劝阻,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价格等。同时,《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在物业费收缴方面,《条例》不仅明确了物业费收费原则,中国保安,建立了物业费的代收代付、专门账户制度,还进一步强调了业主的缴费义务。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或者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