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4926号
于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祈福物业解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鹏国内非涉外仲裁判决一案,中国保安,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书记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92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纳多方执行步调,除了查封房产(因与债权差额较年夜,暂不宜处置惩罚惩罚)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案依法应闭幕本次执行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的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4926号案闭幕本次执行办法。闭幕本次执行办法后,被执行人负有连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书记自发出之日起,北京物业,内蒙古物业,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书记。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