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年夜常委会
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的《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决定予以容许。
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容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三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掩护
第六章 包管步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物业解决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匆匆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和《山西省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物业浙江,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解决应当连结政府监管、专业供职、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局部负责本市物业解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解决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局部依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解决工作。
倒退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解决、公安、财政、审计、城乡结构、环境顾惜、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等局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解决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庄)民委员会应当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解决活动。
第六条 创立物业供职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委托物业供职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检验、物业供职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平安和物业供职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供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陈述应认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 物业供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扶助有关局部调解处置惩罚物业解决纠纷,匆匆进物业供职行业科学、尺度、和谐倒退。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解决为原则,综合考虑结构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措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九条 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局部确定的物业解决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依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局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备案的物业解决区域,由县(市、区)房产主管局部会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公示后确定,并依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局部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房产主管局部应当创立物业解决区域档案。
物业解决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解决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门数量、业主共有部门次要情况、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依照规定配置建设物业解决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满足物业解决的使用。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首期开发阶段依照结构技术标准,明确配置物业解决用房的位置、面积。物业解决用房的配置应当以便利业主和物业供职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供职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措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单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物业供职企业蒙受前款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门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供职。物业供职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供职费用为由限制可能变相限制专业供职。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依法交付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前期物业供职企业移交下列材料,并履行移比武续: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布局、设备竣工图,配套措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二)措施设备的部署、使用和掩护调养等技术材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阐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解决必需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供职企业在供职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应当将前款所列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可能新确定的物业供职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由所属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存。
第十四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解决材料保存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避免材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临时解决规约、解决规约可能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加入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
业主年夜会由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掩护全体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纳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七日前,待业主年夜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自身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可能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采集并提交业主年夜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业主年夜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解决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年夜会的申请。
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和扶助业主成立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筹办组。
筹办组人数应当为双数,由业主、居(村庄)民委员会、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办组组长由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派员负担当责。业主成员由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保举发生,业主成员得多于筹办组成员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条 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办工作,并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
(一)确定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
(三)拟定解决规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法子;
(五)确定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其他筹办工作。
前款规定应当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办组提出意见,筹办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驳回并书面回答。
业主年夜会成立后,筹办组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 业主年夜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能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供职内容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供职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制度;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
(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用途;
(九)决定可能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经营方式,解决、使用经营收益;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陈述和出入预算结算陈述;
(十一)改变可能吊销本物业解决区域内部门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年夜会决定相冲突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可能解决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年夜会选举发生,委员由双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年夜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留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陈述所在地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并依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富;
(二)有损坏房屋承重布局、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可能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可能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可能酬报稀疏;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供职企业减免物业供职费等有关费用;
(五)拖欠可能拒不交纳物业供职等有关费用;
(六)泄露业主材料可能将业主材料用于与物业解决无关的活动;
(七)组织、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可能也许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提请业主年夜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身手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
(四)自身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提出告退的;
(五)延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存的财务凭证、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年夜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书面向业主年夜会陈述工作,蒙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年夜会选聘可能续聘的物业供职企业签订物业供职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协调处置惩罚物业解决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监督解决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年夜会选举发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存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材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存的前款所列材料及财物。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解决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山西物业,具体额度由初次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可能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年夜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发表上一年度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蒙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年夜会可以根据工作必要设立业主监事委员会,具体发生法子、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业主年夜会确定。
第四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签订前期物业供职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业供职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及其档案材料进行检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检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选聘的物业供职企业;
(二)前期物业供职合同;
(三)临时解决规约;
(四)物业解决区域备案材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选聘物业供职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年夜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供职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供职企业进行表决。单方续约的,应当从新签订物业供职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供职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供职投诉电话;
(二)物业供职合同约定的供职内容、供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措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调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惩罚惩罚方案等;
(四)物业供职费用交纳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物业供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物业供职企业根据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解决,收取物业供职费用。物业供职企业可以选聘专业性供职企业承担专项供职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供职企业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蒙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置惩罚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置惩罚情况,并创立投诉工作台账;
(二)加强电梯、消防措施等波及人身平安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措施设备的解决,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维修养护,扶助相关局部做好解决供职区域的平安防范等工作;
(三)依照规定及时公开波及物业解决供职的相关信息;
(四)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可能也许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属地相关局部陈述;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供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供职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供职项目一并委托给别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用途可能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供职企业可能采购商品;
(四)物业供职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材料资产;
(五)物业供职企业未依照供职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解决区域;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可能将其用于与物业解决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产生下列情况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局部、专业经营单位陈述:
(一)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设备存在平安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了,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平安的;
(二)产生群体性变乱的;
(三)产生重年夜伤亡变乱的;
(四)其他应当陈述的情况。
有关局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供职企业的陈述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可能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六条 物业供职企业退出物业供职项目时,应当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策划移比武续,并移交物业供职用房以及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移交的材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措施设备的技术手册、掩护调养记录等相关材料;
(三)物业供职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措施设备材料;
(四)物业供职期间配置的固定措施设备材料;
(五)物业供职企业建档保管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材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经营的相关材料、预收的物业供职费用、民众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材料;
(七)业主名册等相关材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供职费用。业主违反物业供职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供职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匆匆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供职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能申请仲裁,经法院裁决可能仲裁判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依照个人信用信息解决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物业供职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供职程度相适应的原则,物业供职收费应当区别分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包管性住房小区物业供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供职等级基准价以及浮动幅度由市价值主管局部会同同级物业解决主管局部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可能业主与物业供职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供职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解决供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供职企业在物业供职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掩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供职企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临时解决规约和解决规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损坏可能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布局和门窗位置;
(二)擅从容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物品可能涂写、刻划;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侵占、破坏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
(五)违反平安标准寄存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物品;
(六)制造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七)擅从容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八)损坏可能擅自停用民众消防措施和器材,妨碍民众通道、平安出口、消防通道疏通;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可能抛掷杂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解决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局部和业主委员会陈述。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打消了危险、排除了荆棘、恢复原状、补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局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局部陈述。
第四十二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结构依照出资情况确定。
业主共有的路途可能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解决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解决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四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门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解决区域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结构局部审核,山西物业,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平装置施用地。
第四十四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车位、车库不够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经该物业解决区域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民众路途、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措施以及民众配套措施的前提下,经结构局部审核后,可以在物业解决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
第四十五条 物业供职企业利用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解决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局部容许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次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供职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法子由物业供职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陈述业主年夜会。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门、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依照专有部门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产生危及房屋使用平安的紧急情况时,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应当及时陈述业主委员会、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局部,并组织抢修、更新可能采纳应急防范步调,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可能交房前,依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局部统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依照专有部门建筑面积以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别的部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功效为准。交存标准由市房产主管局部会同同级财政局部根据外地实际和房屋布局类型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容许后发表实施。
第四十八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依照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相关规定列支。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波及的业主依照专有部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主管局部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所需的解决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五十条 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产生下列危及房屋平安和人身财富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措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排水措施堵塞、爆裂;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六)其他危及房屋平安和人身财富平安的紧急情况。
必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陈述向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庄)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应当便利快捷地处置惩罚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解决,包管资金平安。
第六章 包管步调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解决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创立物业解决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创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包管机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五十二条 市房产主管局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解决活动的相关政策步调,研究制定物业供职标准尺度。对前期物业供职项目招投标进行解决,负责物业解决区域备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解决。
第五十三条 县(市)房产主管局部确定本辖区内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县(市、区)房产主管局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物业解决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检验备案和物业供职合同备案;
(二)对物业供职企业进行监督搜查,开展物业供职质量专项搜查;
(三)组织开展物业解决项目调查,创立相关物业解决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解决纠纷的调解和处置惩罚;
(五)责令限期改正可能吊销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好以下工作:
(一)创立物业解决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年夜会筹办、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供职企业选聘等活动;
(三)指导、扶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解决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局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倒退与改革局部负责信用信息的解决和物业供职收费的监督搜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局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搜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解决局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解决、搜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民众平安、民众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搜查解决工作;
(六)财政局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局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结构局部负责物业解决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顾惜局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措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搜查;
(十)园林局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隶属措施养护解决的监督搜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功效行为的监督搜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搜查,同时会同相关局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局部负责人防工程措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搜查;
(十二)市容环卫局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搜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措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庄)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等单位人员加入,协调化解辖区内物业解决供职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可能有关局部发表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解决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局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局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予以回复。
太原市物业解决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