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尺度物业解决供职的市场行为,包管社会民众利益,掩护业主和物业解决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解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措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掩护和解决,由物业解决供职企业按照与业主可能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供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解决。
第四条物业解决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供职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解决体制。物业解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老实信用、市场竞争、供职尺度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解决;商贸、办公、病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解决。
第六条市房地产解决局是本市物业解决的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解决局是本辖区物业解决的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解决、供职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解决与社区解决、社区供职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加入业主会会议,颁发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快手涨粉,河北物业网,享有中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可能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蒙受物业解决供职合同约定的供职;
(六)监督物业解决供职企业的解决供职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解决制度;
(三)配合物业解决供职企业依照业主公约、物业解决供职合同和物业解决制度实施的物业解决活动;
(四)依照物业解决供职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解决供职费;
(五)依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掩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解决供职合同内容,确定物业解决供职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解决供职企业提出的物业解决供职年度谋划和物业解决制度;
(五)监督物业解决供职企业的解决供职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波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年夜事项。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不够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依照业主总数的必然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初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解决供职的企业负责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解决供职的企业不召集初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解决供职的企业召集,可能要求区、县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督匆匆召集。进行前期物业解决供职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可能业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初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解决供职企业;
(五)决定物业解决其他重年夜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处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出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可能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业主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