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可能与单栋住宅楼布局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创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结存公开、政府监管的原则。初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依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依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交存;配置有电梯的,依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百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交存。
(二)业主依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五。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解决的具体法子。
第七十七条产生下列危及房屋平安情形之一,必要当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门、共用措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可能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惩罚惩罚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局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惩罚惩罚: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平安的;
(三)民众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措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
(六)危及房屋平安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依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此中波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够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年夜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四节车位的使用解决
第七十九条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泊车必要。
在首先满足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必要后,多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解决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
业次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供职企业备案。
第八十条住宅小区的泊车供职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一条利用业主共有的路途可能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解决、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年夜会决定可能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次要用于补救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依照业主年夜会的决定使用。
第八十二条物业解决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供职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检验的,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供职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供职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检验情况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书记的,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供职企业未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供职内容、供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供职费用和经营措施收益出入情况、民众水电费分摊情况可能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值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供职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解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匆匆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供职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解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结构、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可能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充公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布资质证书的局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供职企业未依照规定策划移比武续,可能除了物业供职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供职企业在策划交接至撤出物业解决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解决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供职企业拒不撤出物业解决区域的。
第九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局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赏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可能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布局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次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措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隶属措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可能整个物业区域供职的措施设备,次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措施设备、供电线路及措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措施、安防监控措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布景系统、树木、消防措施、天线、照明、绿地、路途、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措施和共用措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专有部门面积和业主人数依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门面积,依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河北物业网,依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依照专有部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门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门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依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三条业主可以自行解决物业,也可以委托其他解决人解决物业。业主自行解决物业可能委托其他解决人解决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解决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供职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州房屋主管局部拟订。
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