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3号
《出版解决条例》曾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表,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5日
出版解决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发表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解决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解决,倒退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财产和出版事业,包管国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匆匆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可能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成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连结为人民供职、为社会主义供职的方向,连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倒退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本质、有益于经济倒退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常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匆匆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国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包管。
国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来源根基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国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局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解决的局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局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局部根据曾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可能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可能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搜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可能扣押。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局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解决。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解决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成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局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布局、规划的结构,指导、协调出版财产和出版事业倒退。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局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了按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布局、规划的结构。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局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局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局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策划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次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可能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可能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可能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