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 物业解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解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解决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配套措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解决;配套措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可能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措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解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省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局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解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年夜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可能实际使用物业的其别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业主年夜会由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便利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解决;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解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可能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措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解决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解决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记。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创立物业解决区域档案。档案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解决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措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解决企业名称、解决时间。物业解决企业革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可能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解决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提出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陈述: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够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自收到陈述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筹办组(以下简称筹办组)。
筹办组由业主直接推举发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可能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办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记。书记时间得多于7日。
第十二条 筹办组负责下列筹办工作:
(一)确定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法子草案;
(五)其他筹备工作。筹办组应当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记。书记时间得多于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