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四章 前期物业解决
第五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掩护
第七章 监督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及相关监督解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解决纳入当代供职业倒退结构和社会治理体系,创立与物业解决工作相适应的包管机制,完善政策搀扶步调,匆匆进物业解决倒退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解决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其他有关局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
居(村庄)民委员会依法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解决活动。
创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庄)民委员会、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供职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解决工作。
第六条 物业供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尺度,尺度行业经营行为,匆匆进物业供职企业提高供职质量和程度。
第七条 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匆匆进互联网与物业解决深度融合,提升物业解决质量和供职程度,推动物业供职向智能、绿色方向倒退。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结构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可能共用措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结构自然资源局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利于实施物业解决的原则,考虑物业解决区域划分的必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关于物业解决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 物业解决区域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可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依照其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二)新建物业项目内住宅和非住宅等分歧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措施设备并能够独立解决的,可以划分为分歧的物业解决区域。
(三)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措施设备解决、掩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分歧的物业解决区域。
(四)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