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禁止“只售不租”…新版广西物业解决条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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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6日 17:13
来源: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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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解决
旧物管拒不退出,每日罚款1万元
现状:连年比年来,小区新旧物管在交接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不竭,旧物管拒绝退出,新物管无法进驻,严重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条例》:
《条例》规定原物业供职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策划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供职人出场供职。
在法律责任部门,《条例》规定,对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的,由住建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供职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规定事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退出物业解决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第二天起依照每日1万元的数额按日延续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逼迫执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50万元
现状: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泊车的车库、车位,一些开发商“只售不租”,为此引发物业矛盾。
《条例》:
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泊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必要。不出售可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解决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依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必要,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外的单位可能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售车库、车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由住建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必要,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解决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每月1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