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13331-201711-127437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7-11-03 10:38
废止日期: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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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昆明市物业解决法子
昆明市物业解决法子
发布时间:2017-11-03 10:38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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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解决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他解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活动。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负责全市物业解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解决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财产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财产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负责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和解决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指导和扶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年夜会和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物业解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解决,扶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做好物业解决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置惩罚,匆匆进物业解决行业尺度和谐倒退。
第六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解决行业协会、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入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办理物业解决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七条 依照城市结构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但共用措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可能两个以上物业解决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结构技术标准配置物业供职用房。物业供职用房的配置应当以便利业主和物业供职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供职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平安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讯等隶属措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安装的配置,应当符合尺度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局部加强对电梯、消防措施等物业重要隶属措施设备的监督解决。
第十一条 邮政、通讯、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供职企业承担隶属措施设备的日常巡查、掩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单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项目策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前期物业供职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布局、设备竣工图,配套措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二)措施设备的部署、使用和掩护调养等技术材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阐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解决必需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供职企业在供职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可能新确定的物业供职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材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