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作者:物业网 2020-08-15 我要评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他解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他解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解决、使用、供职及其监督解决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市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结构、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值、民政等行政主管局部应当依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年夜会,协调物业解决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置惩罚物业解决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解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创立行业供职、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匆匆进物业解决业科学、尺度、和谐倒退。

第五条:本市倡导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供职程度;对于采取新技术、新举措节能降耗的,政府赐与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

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可能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隶属措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结构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可能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隶属措施设备解决、掩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袂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策划建设工程结构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结构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会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外地社区的规划,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年夜会分袂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年夜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年夜会可能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依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记。

第二节:隶属措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条: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供职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结构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其实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供职企业或其他解决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此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门不低于50%。

物业供职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结构行政主管局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结构许可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安装应当实行专有部门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门独立计量表;平安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隶属措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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