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书记第10号发表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平安、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尺度物业解决工作,包管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解决权,匆匆进物业解决向专业化、市场化倒退,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省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解决局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解决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对设立业主年夜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赐与指导和扶助,协调处置惩罚物业解决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庄民委员会予以扶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解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解决,尺度行业行为,掩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创立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匆匆其依法、诚信经营和供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尺度的行为赐与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匆匆进行业健康倒退。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七条 物业解决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结构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措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但其措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分歧的物业解决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庄等没有实施物业解决的建成居住区必要实施物业解决的,由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解决区域。
对物业解决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解决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解决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曾经实施物业解决的区域,由物业供职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解决区域,由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第九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由一个物业供职企业提供物业解决供职。
第三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抵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曾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年夜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年夜会由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掩护全体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解决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陈述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年夜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解决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年夜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指导、扶助业主保举发生业主年夜会筹办组。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此中业主代表应当得多于初次业主年夜会筹办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年夜会筹办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扶助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工作,向业主年夜会筹办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材料(包括物业解决区域边境上、地下的建筑物、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材料,并在物业解决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应当对业主材料保密,不得将前款材料用于与业主年夜会筹办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解决规约草案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发生法子及名单;
(五)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对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解决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掩护、解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解决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解决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应当待业主年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年夜会按期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能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按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扶助要求,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年夜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效果在物业解决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可能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三日前,待业主年夜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必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自身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年夜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别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业主委托别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年夜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可能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的,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解决权利重年夜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依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门面积,依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门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曾经出售的专有部门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门按一人计算;总人数,依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可能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存,以备盘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年夜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向业主年夜会陈述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年夜会决定选聘可能续聘的物业供职企业签订物业供职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和扶助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四)督匆匆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解决规约,协调处置惩罚物业解决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解决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业主年夜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蒙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当选举发生:
(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身手;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身手;
(三)遵守解决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供职费用,无损害民众利益行为;
(四)自身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解决区域提供物业供职的企业及其部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双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出五年,可以连选留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发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保举、业主自荐等方式发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被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依照得票程序被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年夜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供职企业,并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
备案的有关事项产生革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革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陈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能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对折委员列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对折同意,并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发表。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解决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富;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可能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可能酬报稀疏;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供职企业减免物业供职费;
(四)违反物业供职合同拒不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五)泄露业主材料可能将业主材料用于与物业解决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可能也许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年夜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身手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
(四)自身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提出告退的;
(五)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挨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书记。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书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存的属于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材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够五人,可能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补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告退的,应当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从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扶助要求,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赐与扶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选举发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扶助要求,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赐与扶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材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连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解决和使用由业主年夜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发表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蒙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前期物业解决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解决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供职企业进行前期物业解决供职,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供职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可能总建筑面积不超出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容许,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供职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供职企业提供供职。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供职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海涵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供职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供职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得多于物业解决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解决区域内配置物业供职用房,最低得多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出三百平方米;此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得多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出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依照得多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供职用房。
物业供职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供职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供职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解决供职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结构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供职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发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策划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供职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门。业主有权盘问。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供职用房、共用场地、共用措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物业解决区域尚未出售可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供职费用由建设单位依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应许可能约定减免物业供职费用。建设单位曾经应许可能约定减免的物业供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供职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进行检验。
在策划物业承接验罢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供职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的报建、容许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布局、设备竣工图,配套措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二)措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部署、使用和掩护调养等技术材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阐明文件;
(四)物业解决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措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措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供职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掩护、解决必需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不得泄露业主材料,物业供职企业不得将业主材料用于与物业解决供职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终止时,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将前款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解决供职的意见和倡议,及时处置惩罚业主投诉,改进物业解决供职。
物业供职企业不迭时处置惩罚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及时协调处置惩罚;对物业供职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定期整改。
第五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四十四条 业主年夜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年夜会选聘可能续聘的物业供职企业签订物业供职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年夜会选聘可能续聘物业供职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供职合同应当对物业解决范围、物业解决供职事项、供职标准、供职费用、单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与使用、物业供职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解决使用、合同期限、物业供职企业的退出、材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供职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供职,并配合政府有关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供职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供职内容、供职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供职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供职合同约定以外的供职项目,供职酬报稀疏由单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供职企业结清物业供职费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供职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供职收费实行酬报制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向业主年夜会可能全体业主发表物业供职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得多于一次发表物业供职资金的出入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供职资金的出入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按期发表共用场地、共用措施设备发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依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业主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可能业主年夜会对发表的物业供职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供职资金的出入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措施设备发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及时回答。
第五十条 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决定选聘可能续聘物业供职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供职企业;物业供职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供职合同的,应当在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年夜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供职企业续签物业供职合同。
业主年夜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供职企业的,原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在物业供职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解决区域。
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年夜会没有作出选聘可能续聘决定,原物业供职企业被迫依照原合同约定连续提供供职的,物业供职合同自动持续至业主年夜会作出选聘可能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 物业供职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材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供职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物业供职用房;
(三)物业解决供职期间改造、维修、调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材料;
(四)物业解决供职期间配置的固定措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材料。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匆匆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解决供职,协调、处置惩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解决供职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供职企业对于物业解决供职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置惩罚。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供职企业对有关物业供职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值行政主管局部申请协调处置惩罚。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掩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依照结构建设的民众建筑和共用措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解决区域的路途、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解决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路途、绿地可能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可能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年夜会的同意,并依法策划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必要。
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必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别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一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解决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五十五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可能擅自变更房屋承重布局、主体布局;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可能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可能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可能擅自改变房屋外面;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可能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可能擅自占用、移装共用措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寄存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寄存、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可能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解决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解决区域内产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供职合同可能解决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陈述有关行政主管局部,有关局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惩罚,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更新时,名人,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富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补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措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可能补偿。
第五十七条 业主转让可能出租物业时,应当将解决规约内容、物业供职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可能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可能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可能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供职企业。
第五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可能与单幢住宅楼布局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解决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解决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依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门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解决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措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陈述并在物业解决区域书记的,可能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年夜会筹办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供职用房的,中国物业搜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年夜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办理物业供职用房,充公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供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依照以下规定予以惩罚:
(一)业主年夜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供职企业后,原物业供职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解决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布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取消其资质证书;
(二)损毁可能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材料、财物和共用措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供职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值行政主管局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六十四条 物业供职企业人员对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采纳人身、财富侵害等行为的,中国保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解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解决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业主年夜会决定,给业主、物业供职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可能严重影响民众秩序的,由政府有关局部依法查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局部依法处置惩罚,并在其物业解决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存的属于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材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材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与警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材料可能将业主材料用于与物业解决供职无关的活动的,依法查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局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结构行政主管局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裁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裁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逼迫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赐与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局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解决局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未便,收受别人财物可能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解决职责,可能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赏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布部份位(包括基础、表里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供职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措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措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措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措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