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解决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处所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年夜常委会书记
(十三届第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解决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发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业 主
第二节 业主年夜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解决
第四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掩护
第六章 监督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供职人以及物业解决各方的合法权益,包管物业的依法、平安、合理使用,匆匆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活动及其监督解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解决业主共有部门,采纳合理步调顾惜业主的人身和财富平安,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物业解决人进行解决,也可以由业主自行解决。
第三条 物业解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市场竞争、依法解决的原则,推动物业解决专业化、智能化、法治化、绿色化倒退。
第四条 物业解决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供职、政府有关主管局部监督解决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庄)民委员会对物业解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解决工作立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解决纳入本级当代供职业倒退结构、城乡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创立物业解决资金投入、考核激励和综合协调机制,摆设、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解决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解决相关的行政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倒退改革、财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城乡结构)、市场监督解决、应急解决及消防救援、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民防空、城市解决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对物业解决活动的相关监督解决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
居(村庄)民委员会依法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物业供职人列入物业供职行业组织。物业供职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解决,组织业务培训,尺度行业行为,提高行业供职程度,掩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匆匆进物业供职人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供职,推动物业供职行业健康倒退。
物业供职行业组织应当蒙受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的指导和监督,扶助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开展物业供职监督解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解决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依法策划房屋所有权登记,可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业主: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位可能个人;
(二)因承袭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位可能个人;
(三)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位可能个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曾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门的单位可能个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可能个人。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供职人提供的供职;
(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解决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并享有中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年夜会筹办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供职人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民众收益的解决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解决规约、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消防平安、环境卫生的掩护和应对突发变乱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
(七)配合物业供职人实施物业解决,向物业供职人、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节 业主年夜会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业主年夜会由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年夜会自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审议通过解决规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