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可能与单幢住宅楼布局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导航,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解决的法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局部制定。
条文注释
由于我国的住宅绝年夜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且多以住宅小区的方式开发建设,住宅单体间以及单幢住宅内部存在共用部位。这些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甚至整栋楼、整个小区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平安,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民众利益。因此,由所有业主预先交纳必然费用,创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的制度应运而生。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三类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1)住宅物业的业主;(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3)与单幢住宅楼布局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的规定。根据专款规定,物业导航,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实不虞味着业主个人可以随意安排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全体业主的民众利益而确立的制度,有关其使用、过户、帐户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解决法子的规定。条例并无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解决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规定总的原则之后,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和国务院财政局部制定相应的法子。
关联法规
《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解决条例〉的通知》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
《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第1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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