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书记
第5 8号
《长春市物业解决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容许,现予发表,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供职解决行为,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供职解决活动。
第三条 物业解决实行业主自治、专业供职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民众部位、公用措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解决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民众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供职用房、民众泊车位、户外墙面、屋面、路途、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公用措施设备,是指物业解决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措施、小区路途照明设备、平安防范智能系统、避雷安装、单元防盗门等措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可能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策划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门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供职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供职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供职解决活动进行监督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供职解决活动进行监督解决。
建设、结构、民政、价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局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供职解决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指导下,组织、扶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年夜会,并直到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委员会应当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应当创立由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所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等加入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次要协调办理物业解决中的重年夜问题。
第二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供职企业提供的供职;
(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并就物业供职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中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措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措施设备维修资金的解决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措施设备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年夜会由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年夜会决定: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解决规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
(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吊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合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
(七)审议容许物业供职合同;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解决权利的其他重年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