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规定》曾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名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包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掩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解决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解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解决和监督。
第三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被迫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门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措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门业主共有的隶属措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措施、给排水措施、照明、消防措施、绿地、路途、路灯、沟渠、池、井、民众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措施和共用措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以下简称市主管局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解决法子、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以下简称区主管局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局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以下简称市、区解决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解决工作。
市解决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创立信息化解决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盘问等进行统一解决。
第二章 交 存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依照物业项目建筑部署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策划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交清。
物业项目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
此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