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供职企业和其他解决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匆匆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及相关监督解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对房屋及其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解决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实施物业解决,也可以自行解决。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省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结构、国土资源、工商、价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解决的有关监督解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年夜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匆匆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解决纠纷,协调物业解决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庄)民委员会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解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尺度行业行为,匆匆进物业供职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供职,推动物业解决行业健康倒退。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解决,以建设用地结构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措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规划、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措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配套设备措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分歧的物业解决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结构行政主管局部申请建设工程结构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提出物业解决区域划分申请。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在审查容许建设项目结构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解决的必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关于物业解决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应当根据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审查容许的建设项目结构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曾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解决的,必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解决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庄)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解决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书记。
已实施物业解决且业主对解决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可以将现有解决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创立物业解决区域档案。
物业解决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解决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门数量、业主共有部门次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革新。
根据物业解决的必要确需革新物业解决区域的,失掉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可能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局部提出革新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革新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吊销原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从新作出物业解决区域划分决定;对曾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革新书记。决定不予革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解决区域为单位依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供职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