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使用及其监督解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与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局部(以下称物业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的监督解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解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扶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的监督解决工作。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解决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扶助物业主管局部对物业解决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物业,享有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年夜会。
业主年夜会代表和掩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解决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
物业解决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局部会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可能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措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旧城区结构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局部可能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年夜会筹办组,筹办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扶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办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面书记。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应当于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安徽,蒙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加入会议,并赐与需要的指导。
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筹办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解决区域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加入。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可能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必要由业主代表代为剖明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自身签字。
业主可能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署理人代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
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自身。
第十条 业主年夜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