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4
渝府办发〔2015〕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曾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
第一条 为尺度物业供职收费行为,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重庆市物业解决条例》和国家倒退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供职收费解决。
第三条 物业供职收费是指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供职企业;鼓励物业供职企业开展正当的价值竞争,匆匆进物业供职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值主管局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市物业供职收费的监督解决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值主管局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供职收费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六条 物业供职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供职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供职收费根据分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供职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供职的住宅及配套泊车场的前期物业供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供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供职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值主管局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制定发表;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值主管局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制定发表。
第九条 物业供职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倒退程度和物业供职行业倒退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物业供职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普及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供职的住宅及配套泊车场,内蒙古物业,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供职方案,选择物业供职等级。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供职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供职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供职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供职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值主管局部。
超出《重庆市住宅物业供职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供职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供职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供职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供职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值主管局部;项目在都市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供职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中国物业搜索,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供职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供职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值主管局部。
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供职终止的住宅及配套泊车场的物业供职收费标准,由物业供职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年夜会在物业供职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值主管局部。
第十三条 物业供职合同应约定物业供职内容、供职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解决规约和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解决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供职合同予以书面应许。
第十五条 物业供职次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解决;
(二)物业解决区域内创立平安步调、掩护民众秩序,扶助平安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解决;
(四)物业共用部位及民众区域的扫除打手势保洁、生活垃圾的采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解决和物业档案材料解决;
(六)其他民众性物业供职。
第十六条 物业供职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供职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供职成本构成次要包括以下部门:
(一)解决供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掩护费用;
(三)物业解决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解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解决区域秩序掩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供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年夜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供职成本。
第十七条 物业供职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内蒙古物业,从其约定;泊车场物业供职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供职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供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当前的物业供职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另有约定的除了外。
第十九条 物业供职企业在物业供职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供职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供职。
第二十条 业主应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供职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供职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产出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供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供职企业蒙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供职合同约定以外的供职,供职收费由单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供职企业可收取装修担保金作为装修解决步调,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单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发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供职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单方约定。
除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供职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供职企业蒙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单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替代罢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供职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法子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供职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供职内容、供职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价值主管局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加强对物业供职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解决。物业供职企业违反价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值主管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和《价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子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供职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从新签订物业供职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