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容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安宁、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解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活动及其监督解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局部负责全市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局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结构、物价、公安、环境顾惜、民政、城市解决行政执法等行政局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解决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年夜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解决中的纠纷,协调物业解决与社区解决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庄民委员会扶助和配合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 物业解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解决,尺度行业供职行为,掩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匆匆物业供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供职,匆匆进行业健康倒退。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措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区,应当组织整治改造,逐步推行物业解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年夜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供职企业提供的供职;
(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并就物业解决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中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共用场地、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解决区域具体划分法子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局部可能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年夜会,并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能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供职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解决权利的其他重年夜事项。
业主年夜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
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解决区域内发表。
第十四条 符合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会同区、县房产主管局部指导和扶助业主保举发生业主年夜会筹办组。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能村庄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此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业主年夜会筹办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记,书记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扶助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材料(包括物业建筑物、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材料,并提供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起草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和解决规约;
(三)根据业主名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发生法子和名单;
(五)做好召开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书记。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可是,应当有物业解决区域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加入。
业主委托署理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物业导航,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业主年夜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可以依照幢可能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负责采集本幢可能本单元其他业主自身签字可能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业主年夜会。
第十七条 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年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年夜会按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召开业主年夜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举措等事项。
第十八条 解决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掩护、解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解决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年夜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陈述物业解决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年夜会选聘可能解聘的物业供职企业,签订可能解除了物业供职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和扶助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匆匆业主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
(六)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七)督匆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解决规约;
(八)劝阻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年夜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行,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扶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双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当选举发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依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出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补选。
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当前各期交付使用时,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身手;
(三)遵守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和解决规约,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必然组织身手;
(五)能担保需要的工作时间;
(六)自身、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解决区域的物业供职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年夜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陈述;
(二)业主年夜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和解决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产生革新的,应当自革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革新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能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需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对折成员列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对折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年夜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身手的;
(二)有违反解决规约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有拒不交纳物业供职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负担当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匆匆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发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存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材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存的有关材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解决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解决无关的活动。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局部可能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能吊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解决、使用的法子由业主年夜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出入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解决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发表,蒙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解决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解决联席会议由区、县房产主管局部负责组织召集,中国物业搜索,由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庄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供职企业、相关行政局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解决联席会议次要协调办理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显现问题;
(三)履行物业供职合同中显现重年夜问题;
(四)物业供职企业在革新交接过程中显现问题;
(五)必要协调办理的其他物业解决纠纷。
第三章 前期物业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业主、业主年夜会选聘物业供职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供职合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解决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掩护、解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解决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临时解决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解决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供职企业实施前期物业解决。
投标人少于三个可能住宅物业结构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局部容许,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供职企业。
倡导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供职企业。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房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三十日前;
(三)非出售的,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前。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海涵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供职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前期物业供职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供职企业约定。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将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价值主管局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解决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解决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业解决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措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民众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够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解决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解决用房中陈列,其建筑面积得多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解决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结构,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结构主管局部应当将物业解决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结构可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 物业解决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次要用于物业供职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寄存工具资料。未经业主年夜会同意,物业供职企业不得改变物业解决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解决用房、共用场地、共用措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第三十七条 物业供职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在策划物业承接验罢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供职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布局、设备竣工图,配套措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二)措施设备的部署、使用和掩护调养等技术材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阐明文件;
(四)物业解决用房材料及物业解决所必须的材料。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终止时将上款规定的材料和物业解决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物业供职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解决用房移交物业供职企业,并为物业供职企业启动工作提供需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物业买受人。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供职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可能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供职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按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策划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供职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策划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
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策划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质量担保书,并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解决区域内发表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扶助业主可能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解决供职
第四十二条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供职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解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可能转借物业供职企业资质证书。
当地物业供职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解决活动,应当向市房产主管局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解决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第四十四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由一个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年夜会选聘的物业供职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供职合同。
物业供职合同应当对物业解决事项、供职质量、供职费用、单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解决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公示。
物业解决供职事项次要包括: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解决;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供职;
(三)环境卫生扫除打手势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措施的养护、解决;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解决;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供职、解决;
(六)民众秩序掩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扶助解决供职;
(七)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供职和未便;
(八)物业材料的盘问供职和解决。
第四十六条 物业供职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供职企业与业主年夜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单方续约的,应当从新签订物业供职合同。单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前,物业供职企业应当连续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供职,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
第四十七条 业主、物业供职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规约,履行物业供职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按照物业供职合同查究违约方的责任。业主不得采取拒交物业供职费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供职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物业供职质量可能中断物业供职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供职企业结清物业供职费。
第四十八条 物业供职合同终止时,河北物业网,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材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物业解决用房;
(三)物业供职期间改造、维修、调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材料;
(四)物业供职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措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材料。
新选聘的物业供职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供职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和财物。
第四十九条 业主年夜会选聘新的物业供职企业的,原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供职费可能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供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解决区域供职。
第五十条 物业供职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公平、合理以及供职费与供职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在物业供职合同中约定。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将物业供职费标准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价值主管局部备案。
物业供职企业为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供职合同约定以外的供职的,可以另行收费。
第五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供职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供职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措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供职费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依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按期发表。
第五十二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逼迫物业供职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供职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供职。
物业供职企业蒙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可能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三条 房产主管局部应当加强对物业供职企业的监督解决,创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置惩罚物业解决纠纷。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掩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依照结构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供职等民众建筑和共用措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解决区域的路途、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解决区域相关管线和措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必要,临时占用、挖掘路途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可能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年夜会、物业供职企业的同意后,依照规定策划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年夜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决,也可以委托物业供职企业代为解决,次要用于补救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依照业主年夜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第五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照结构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
业主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五十八条 业主必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铛铛时告知物业供职企业,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供职协议。
物业供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担保金。
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加强物业解决区域内装饰装修平安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布局;
(二)破坏可能擅自改变墙体外面;
(三)违反物业解决区域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措施;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可能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六)擅从容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七)超出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八)排放可能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占用、封闭可能堵塞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可能挪用消防措施;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解决区域内产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供职合同可能解决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陈述城市解决行政执法局部和其他相关行政局部。有关行政局部应当及时处置惩罚,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结构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解决区域业主的必要。
结构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可能出租等方式约定。
出租结构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解决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解决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必要后,出租给其别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六十一条 占用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路途可能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年夜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可能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次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路途和泊车措施、改善共用措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法子,由业主年夜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年夜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可能物业供职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存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存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解决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解决法子,由业主年夜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年夜会的,依照前期物业解决供职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富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补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措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可能补偿。
第六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可能与单幢住宅楼布局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供职企业从物业供职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尺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惩罚的,由有关局部依法惩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解决规约的,由房产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可能业主委员会换届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存的材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房产主管局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可能转借物业供职企业资质证书的,由房产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可能转借物业解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房产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原物业供职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供职费可能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纳入物业供职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措施运行费用,物业供职企业未按期发表的,由房产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供职企业收取装饰装修担保金的,由价值主管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房产主管局部可能其他行政局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解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赐与赏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业主人数,依照专有部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门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门的,按一人计算。
第七十四条 解决规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局部制定。
物业供职合同和前期物业供职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局部会同市工商行政解决局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自行解决可能委托其他解决人解决物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