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处所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措施设备
第三节 前期物业解决与物业交付
第一节 业主年夜会筹办组
第二节 业主年夜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 业主自治解决
第五章 物业供职企业
第一节 物业供职企业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六章 物业供职
第一节 物业供职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 物业供职收费
第七章 物业的掩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 专有部门的掩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措施设备的掩护
第四节 专业经营措施设备的掩护
第八章 社区物业解决与旧住宅区物业解决
第一节 社区物业解决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解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供职企业、其他解决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匆匆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自治解决,选聘物业供职企业可能其他解决人,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解决、使用、掩护、供职及监督解决活动。
第四条 物业解决应当连结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供职、社区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省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解决局部可能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值、公安、城乡结构、市政公用、环境顾惜、工商行政解决等有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解决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年夜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置惩罚物业解决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解决,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解决、社区供职中与物业解决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搀扶政策,采纳步调,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病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供职,匆匆进物业供职行业倒退。
鼓励采取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举措,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解决第一节 物业解决区域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结构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措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