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18〕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进一步尺度物业供职收费行为,掩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江苏省价值条例》《江苏省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倒退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北京物业,当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倒退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9日
江苏省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尺度物业供职收费行为,掩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江苏省价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供职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物业供职收费,是指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供职收费包括物业民众供职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供职费。
第四条 省倒退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供职收费解决法子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供职收费的解决工作。
设区市、县(市)倒退改革(价值)主管局部会同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解决权限,分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供职收费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五条 物业供职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辨别分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民众供职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年夜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民众供职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年夜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供职企业协商,通过物业供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民众供职收费标准由物业供职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解决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供职收费,由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与物业供职企业根据供职内容、供职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供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供职企业根据供职内容、供职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供职合同中约定。此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依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供职收费解决法子》执行。
第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供职企业或专业解决机构。支持物业供职企业开展正当的价值竞争,匆匆进物业供职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二章 物业民众供职收费
第九条 本法子所称物业民众供职费,是指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在物业解决区域内为业主可能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民众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供职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民众供职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解决供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日常掩护调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掩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供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解决费分摊;
(十)经业主年夜会同意的其余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供职成本或物业供职费支出。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倒退改革(价值)主管局部应当会同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综合考虑物业民众供职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值指数变更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供职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民众供职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