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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法子(试行)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适用本法子。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的解决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解决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解决企业应与物业解决委员会签订物业解决委托合同,供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法子应在物业解决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解决供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解决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解决供职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法子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掩护费每泵每年18684元。 第八条 物业解决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供职的,其特约供职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解决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病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法子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视其必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民众措施的水平,由产权人和物业解决企业单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产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供职费等项收费按物价局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解决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解决供职费。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年夜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建筑部署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 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措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解决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单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局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年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解决企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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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建筑与房地产>>房地产法规

经济适用房是指依照京政办发1998年第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谋划、结构、建设局部容许建设的,依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物业解决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解决企业应按房屋使用、解决、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解决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解决、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法子应按本法子执行。
物业解决供职项目包括民众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措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上学解决。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电梯运行掩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速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上述收费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解决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物业管理
作者:物业网 2020-10-23 我要评论
物业解决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解决企业应按房屋使用、解决、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解决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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